借貸對企業的經濟意義

企業作為一個市場交易中的民事主體,獨立承擔民事責任,享有民事權利。企業會計核算的對象應該是企業的經濟權利和經濟責任,借貸也可以表示權利和責任的變化。

經濟關係的不同,往往導致人們對會計對象的理解也不同。在股份制產生以前,企業是業主的附屬物。在這種情況下,企業目標就是為業主謀求財富的最大化,因而會計的對象就是財富。兩權分離後,企業成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,按揭貸款服務擁有“法人財產所有權”,企業成為一個利益關係綜合體,其目標已經不單純是財富的最大化,企業的目標應該是:充分有效地利用掌握的資源(各種權利),向所有的資金提供者負責。會計的對象因而轉化為權利和責任。

在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的情況下,企業對絕大部分資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,因而保護企業的資產權並不是一件複雜的事情。企業也很少從外界取得大量的資金投入,因而保護投資人權益、切實承擔受託責任也不是一件重要的事。所以,這時的會計把核算的重點放在財富變化上,不重視對權利和義務的核算。而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,作為一個開放式的市場主體,企業要開展大量的經營交易和資本交易活動。在這些交易活動中,必然產生各種複雜的權利(主要是債權)、義務(主要是債務)關係。要經營好一個企業,實際上就是要維護和合法、有效地行使民事權利,恰當地承擔民事責任,充分了解面臨的機會和風險。在會計上就必須對企業的經濟權利和經濟責任進行有效的核算。

從法律的角度來看,法律關係實際上就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關係。企業的經濟權利和經濟責任是對等的,有多大的權利,就有多大的責任,反過來也是一樣的。這種權利和責任的對等性與會計等式(資產=權益)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二按貸款。資產即權利,包括所有權和債權;權益即責任,包括償債責任(負債)和受託經營責任(資本)。

因為藉表示資產增加和權益減少,貸表示資產減少和權益增加,因而有以下判斷:借表示權利增加和責任減少,貸表示權利減少和責任增加。然而把權利和責任並列放在一起不利於對借貸本質意義的揭示。我們還要對權利和責任進行抽象:權利和責任的性質是完全相反的,二者對企業的影響也是完全相反的,因而可以把責任稱為“負權利”,權利責任之和就為“淨權利”。這樣,借貸的經濟意義就可以簡化為:借表示淨權利的增加,貸表示淨權利的減少。